河南省虞城县:公路局征用集体土地后涉嫌违约遭村民举报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豫东焦点    浏览:

近日,河南省虞城县古王集乡南祝庄村祝庄村民组村民向二三里资讯反映,该县公路管理局在2002年7月30日“征用”(实为租赁)他们村民组位于临310国道旁共计折合221.418亩(耕地68.31亩、窑厂用地62.85亩、取土坑82.48亩)土地后,未按签定协议条款私自分割租赁村民组土地,几经流转转租第三方:商丘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山东康洁环卫有限公司古王集乡项目部、宁陵县恒嘉混泥土搅拌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后承办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等多家私营企业,第三方承租后大搞工程建设、肆意破坏土地现状、多家企业污染严重,致使今后复耕复产难度增加,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

(虞城县古王集乡南祝庄村祝庄村民组村民反映材料联合签名)

村民组:违约转租征用村民组土地给第三方,公路局此举与政府批文相悖

1月10日,二三里资讯就村民反映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二三里资讯在现场看到,多家企业厂房挺立,均为钢结构厂房,厂房外围墙上的水稳、碎石、沥青砼、箱梁、空心板广告牌格外醒目,顺着路往里走,其中一家厂房内正在做再生料生产,在厂房的西北角喷出大量的粉尘,厂房周边未看到任何降尘、抑尘措施,和村民组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据一位不愿具名的村民介绍说:“这里边都是做水稳、沥青、再生料加工、大型桥梁预制,桥梁预制他们就地弄个搅拌站就开始加工了,粉尘颗粒污染很大,排出的污水顺着大路流得到处都是。我们向虞城县公路局反馈,答复不让我们上访,让我们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么多年了,这块地在哪儿虞城县公路局都不知道。”

第三方承租企业所建水稳、碎石、沥青砼、箱梁、空心板加工厂房

据村民组提供的材料显示,2004年,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2004】19号、【2004】23号文件对虞城县公路局作出批复,同意将位于310公路北侧古王集乡南祝村委会集体耕地68.3175亩以及集体建设用地145.33亩共计213.6475亩流转给虞城县公路局机械设备停放基地使用,经批准后的土地所有权不变,虞城县公路管理局只有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土地使用权。

第三方承租方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商丘市路通实业公司签订的承租合同

此外,2002年7月30日,虞城县公路管理局与南祝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因《协议书》先签在前,审批在后,审批后《协议书》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文件规定,2006年7月30日,双方遂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原《协议书》中的“……四、甲方责任: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拥有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修改为:“……四、甲方责任:1、甲乙双方以签订该补充协议之日为起点开始计算,甲方(虞城县公路管理局)拥有已经政府批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十八年,土地的所有权仍归乙方(祝庄村民组)。……”另外,《协议书》显示,其租赁地块为商丘市公路管理局提供机械、苗圃基地和生产、生活、办公用地需要才征用祝庄村民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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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王集乡南祝庄村祝庄村民组与虞城县公路管理局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公路局对转租情况予以否认,第三方承租企业厂房建设手续合法性成疑云

针对上述问题,二三里资讯向虞城县公路管理局作了反馈,该局海副局长表示:“不存在转租,合约上写的就是为了河南路桥(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才租的,目前已走法律程序,马上就开庭了,具体有无违约法律说了算。”

随后,二三里资讯针对第三方承租企业在租赁虞城县公路管理局征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厂房建设是否有规划、建设、环评等相关手续多次致电古王集乡负责人,均未果。

商丘市虞城县古王集乡南祝庄村祝庄村民组村民反映情况是否属实?第三方承租企业厂房建设是否有规划、建设、环评等相关手续?《协议书》显示其使用方为商丘市公路管理局,虞城县公路管理局却解释使用方为河南路桥?

律师评语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规定中可知,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以外,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用地。

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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